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 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 请回第问题。
多选题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1年卷三第86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时,乙公司还未取得药材的所有权,属于无权处分,但是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无权处分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合同虽为甲设定义务,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约定仅在乙、丙间发生效力,条款仍为有效。故C正确,A、B、D错误。
多选题 关于乙公司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1年卷三第87题)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A错误,B正确: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相应的,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所以按照题干表述,李某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但是在本题中,出题人将李某认定为一般保证人,这就是出题人表述不明的地方,例如2002年卷三第63题也有同样的瑕疵,认为在“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的约定中,丙为一般保证人,这个瑕疵在本题中仍未改正。所以建议考生在做题时应将“不履行”看做“不能履行”,从而认定保证人为一般保证责任。所以对于一般保证人李某,其享有先诉抗辩权,B正确。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5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A错误。 C错误,D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可以选择第三人物保或者保证,C错误,D正确。
多选题 在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关于汽车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卷三第88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在本题中,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乙公司的抵押权成立,但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未经乙公司的同意,张某不得转让汽车所有权,转让的属无权处分,现张某将汽车赠与刘某,由于赠与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刘某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其后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刘某并非汽车所有权人,故仍属无权处分,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出资人出资时的无权处分行为可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结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可知,善意取得成立,作为法人的丁公司取得该出资,成为汽车的所有权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A、B、C错误。
多选题 关于对赵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卷三第89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方某在驾驶过程中,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该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逆行的摩托车车主)承担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A、B、C错误。
多选题 关于汽车维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1年卷三第90题)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A正确:方某虽为驾驶汽车的员工,但是没有负责送修汽车的义务,方某送修汽车的行为是为了公司的利益,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B正确:方某撞伤他人后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的规定,方某“以丁公司名义”订立汽车维修协议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但是由于方某并没有经过公司授权,属无权代理。需注意的是,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可以并存,只要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无权代理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C错误:方某所为行为并非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是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方某是以公司名义将公司汽车送修,为无权代理行为。 D错误: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本案中方某并没有足以使人信为有权代理的权利外观,不构成表见代理。
多选题 关于座垫费和维修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1年卷三第91题)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A正确,B错误:方某是以自己名义与庚公司订立座垫买卖合同,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庚公司应请求合同相对方方某支付座垫费。 C正确:方某以丁公司的名义与戊公司订立汽车维修合同,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须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方为有效。但《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案中,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该行为应视为对汽车维修合同进行了追认,汽车维修合同有效,合同后果应由丁公司承担,即丁公司应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 D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40条的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可知,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为要件。本案中,汽车已经修好丙由方某取回交给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汽车的占有,留置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