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权利的恢复
[解析] A.B.D.《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2.2.5“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中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U}}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U}}。”故选项A、D错误,选项B正确。
C.《专利审查指南2010》1-1-6.2.3“优先权要求的撤回”中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几项优先权要求……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撤回优先权后,已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U}}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U}}。”故选项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