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有限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两名股东中一名为执行董事,一名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该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和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经济损失。丁某认为:他是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请问:
【正确答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股东人数少,不设董事会是合法的。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和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只设1名监事也是合法的,必须注意的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案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这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本案中丁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未经任何人同意,为谋私利和本公司订立合同,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丁某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因此,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仅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而且丁某还应承担由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