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3月25日向申请人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4个月内答复。申请人于2005年4月1日收到该通知书,如果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则下列哪些做法是符合规定的?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考点] 期限和费用
[详解]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3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2.1期限的起算日:“……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4.1延长期限请求:“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延长期限。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指定期限。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请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4.2延长期限请求的批准:“延长期限请求由作出相应通知和决定的部门或者流程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延长的期限不足1个月的,以1个月计算。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本题中,推定收到日为2005年4月9日,答复审查意见的期限届满目为2005年8月9日,所以提出延期请求及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必须在期限届满目以前。选项A、C、D正确。延长的期限最多为2个月。选项B提出延期3个月,不符合规定,所以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