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请分析该条规定的是我国民法上的什么制度,并结合民法理论说明这一制度的基本涵义和几种主要学术观点。(中财20lO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本条揭示了物权法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2)该制度的基本涵义 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一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也就是指区分所有权的标的。 ②区分所有权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单独所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其一,单独所有部分主要是指通过一定方式而对建筑物加以区分,由此分割出的兼具建筑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独立性的部分房屋。其二,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共用设施等,它们都是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3)学术上的主要观点 ①一元论说,也称“一元主义”或者“一元论”,分为“专有权说”和“共有权说”两种学说。 a.专有权说。该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权人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即专有所有权。20世纪60年代,该说为日本学者所继受。专有权说为立法所采,最早见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664条。1962年,日本制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专有权说再次获得肯定。另外,我国台湾“土地登记规则”第71条规定:区分所有权人可以对其区分所有部分的权利,单独申请登记。似仍采专有权说。 b.共有权说。该说为法国学者普鲁东和拉贝在解释法国民法典第664条时,针对上述法国学者的专有权说而提出的对立主张。该说以集团性、共同性为立论的基点,将区分所有建筑物整体视为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究其实质,是从共有所有权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区分所有权。不过,该说未被法国多数学者所接受,法国民法典第664条事实上亦不采该说,而是采专有权说。 ②二元论说 该说是法国学者针对上述一元论说而提出的反对的学说,受到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黄越钦先生的赞同。该说认为区分所有权,是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用部分持分权构成的。 二元论说为法国1938年法律和1965年的《住宅分层所有权法》所采取。另外,我国台湾“民法”第799条规定: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一部分的,推定为各所有人共有,其修缮费与其他负担,由各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的价值分担。显然也采二元论说。 ③新一元论说(享益部分说) 该说最早为法国学者Chevallier?针对法国1938年法律采取二元论说提出的主张。1965年,法国废除1938年法律制定现行法,该说受到重视。迄至最近,因该说在理论上具有明晰化的特征,故获得了法国多数学者的赞同,成为居于主导地位的新说。该说否定二元论说区分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做法,径直将二者合并,称为“享益部分”,认为以该“享益部分”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不动产权利即是区分所有权。换言之,所谓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享益部分”享有的权利,它不仅是一种财产权,而且也是一种全新的物权。 ④三元论说 为德国贝尔曼(J Barmann)先生所倡,又称“广义的区分所有权说”。认为区分所有权,是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和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所构成的一种特别所有权。日本学者丸山英气先生、我国台湾学者戴东雄先生等,均持该说。 三元论说为德国现行《住宅所有权法》所采取。即按照德国《住宅所有权法》,区分所有权是由三项要素所构成: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由该三要素构成的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别的权利,而且它可以作为处分或继承的标的,不过应将三者视为一体为之。区分所有人不得保留专有部分所有权而抵押其共有持分,也不得保留成员权而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用部分持分权。与此相应,受让区分所有权时,受让人也同时取得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三项权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