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对于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领域,注册会计师应在接近内部控制评价基准日的时间测试内部控制,而不是在基准日前足够长的时间测试。
(2)恰当。
(3)不恰当。每月与前25名主要客户对账,每年的对账次数为25×12=300(次),当控制发生总次数大于250次时,对应的控制执行频率是每日数次,测试的最小样本规模区间是25~60。
(4)不恰当。如果被审计单位在基准日前对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进行了整改,但新控制尚没有运行足够长的时间,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内部控制在基准日存在重大缺陷。
(5)不恰当。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6)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其责任不因为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而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