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旅游饭店是某市一家专门经营餐饮、客房、旅游业务的综合旅游企业,营业收入种类各式各样。2008年2月,饭店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纳税资料,资料显示的财务收支及纳税情况如下:
   (1)取得客房收入180万元,餐饮销售收入95万元,提供旅游收入30万元,烟酒饮料收入20万元,会员卡费收入105万元,销售小食品收取现金款项4万元未入账。
   (2)成本支出220万元。
   (3)销售税金及附加为23.65万元,其中营业税为21.5万元((180+95+30+20+105)×5/%),城市维护建设税1.505万元(21.5×7/%),教育费附加0.645万元(21.5×3/%)。
   (4)发生期间费用113.5万元,其中支付利息35万元(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为16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为72.85万元((180+95+30+20+105)-(220+23.65+113.5))。
   要求:
【正确答案】存在问题及税费计算如下:
   ①部分收入未入账,收入不实,超过银行规定标准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该企业税前扣除全部利息不正确,致使营业税计算有误。
   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利息=35-16=19(万元)
   应纳营业税=(180+95+30+20+105+4)×5/%=21.7(万元)
   ②因营业税计算不正确,致使城建税计算有误。
   应纳城建税=21.7×7/%=1.52(万元)
   ③因营业税计算不正确,致使教育费附加计算有误。
   教育费附加=21.7×3/%=0.65(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21.7+1.52+0.65=23.87(万元)
   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正确。
   应纳税所得额=(180+95+30+20+105+4)-(220+23.87+113.5-19)
   =434-338.37
   =95.63(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95.63×25/%=23.91(万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①偷税数额=23.87-23.65+23.91-18.21=5.92(万元)
   ②应纳税额=23.87+23.91=47.78(万元)
   ③偷税数额÷应纳税额=5.92÷47.78×100/%=12.39/%
   ④因该纳税人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关规定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