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家住上海的王某是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行业。他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是李某,当初李某经营不善就直接将营业执照和店铺一同转让给了王某。王某雇用了张某当服务生,张某在给客人上菜时不小心将滚热的汤泼在了客人身上。客人大怒,要求王某赔偿医药费,王某拒绝了,声称是张某的责任,不关他的事。王某将张某解雇了,并拒绝支付张某的工资。后来王某出车祸,意外死亡。王某死后,留下房屋四间。王某妻子早故,有五个儿子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王一提起诉讼,认为王五只是王某收养的养子,没有血缘关系,不应该参与继承。王二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不参与诉讼。王三没有表示。王四明确表示应诉。王某有个在北京工作的弟弟叫王甲,知道王某死亡后,向法院主张那四间房屋实际是自己所有,当初他将房屋免费租给王某,后来一直就没有要求王某归还。在一审中,法院追加王甲为共同原告,并且判定因为证据不足,房屋所有权归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共同所有。王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王甲提出不仅要求返还房屋,而且提出因为王某家长期居住,房屋已经破旧了,王某家还应该支付房屋修缮费。王甲提供了房屋的产权证书,二审法院支持了王甲的要求,判决房屋归王甲所有,而且王某家应当支付房屋修缮费。
问题:
问答题
客人的损伤应当由谁承担?如果客人起诉,被告是谁?
【正确答案】应当由张某的雇主王某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客人的损失。如果客人起诉的话,应当以王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
【答案解析】[考点] 雇主责任;共同被告
[详解] 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张某是饭店服务生,是在为客人服务的过程中造成客人的损伤的,应当由其雇主王某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客人的损失。
《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为王某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是李某,所以起诉王某时,李某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问答题
王二、王三、王四的诉讼地位如何?
【正确答案】王二不是诉讼当事人,王三和王四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
【答案解析】[考点] 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详解] 《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所以,王三虽然没有表示,法院仍然应该追加为共同原告。
问答题
一审中法院存在什么错误?
【正确答案】一审中,法院不应该追加王甲为共同原告,王甲应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而且在判决中不应当判决房屋所有权归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共同所有,因为王二已经明确放弃了其继承权。
【答案解析】[考点]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共同诉讼
[详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在本案中,王甲作为实际的房屋所有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应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王二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已经对房屋没有共同所有权了,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中认为王二仍然对房屋享有共同所有权是错误的。
问答题
二审法院存在什么错误?
【正确答案】在二审中,王甲要求支付房屋修缮费是新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让王甲另行起诉。
【答案解析】[考点] 二审对新增诉讼请求的处理
[详解] 王甲在一审中只是要求返还房屋,并没要求支付房屋修缮费,在二审中应当作为新的诉讼请求对待,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