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2008年春,公司派甲到珠海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甲将已使用了一年的一台21英寸彩电委托给乙保管并允其使用。一个月后,甲给乙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丙知道此事后,对乙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乙给甲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便使甲降价出售。乙考虑到丙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丙的意思给甲写信。甲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丙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视机。后丙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价将电视机卖给李。事隔一月,李因其妹李娟出嫁向周借1500元,李、周约定以该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李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周,反将电视机作为嫁妆送给李娟。为送李娟和嫁妆,李请马车夫吴运送,并约定了运费。吴因饮酒过多,驾车狂奔,与迎面超速行驶的汽车相撞(该汽车系司机王个人所有)。吴和李娟均受伤,电视机被毁。现请回答:本事例中吴受伤的医药费由谁承担?______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吴受伤的原因之一是王超速行驶,但受害人吴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吴受伤的医药费应由其本人和侵权人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