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华发公司是由张某、赵某、陈某3人各出资6万元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有:利润分配和亏损方法的分担为张某分配或分担3/5,赵某、陈某各自分配或分担1/5;发生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张某,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摩托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3年。问题:
【正确答案】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③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④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⑤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了:“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因此,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以及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活动的义务。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合作经营摩托车配件销售,违反了本条法律的规定,应予以禁止。张某将机械设备卖给华发厂也是不允许的,除非合伙协议中有约定,或者能够取得赵某、张某的同意。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张某的做法是错误的。《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①张某代表华发摩托车配件厂与机械设备厂所签合同有效。赵某、陈某对抗机械设备厂的理由不能成立。《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结合本案,机械设备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②张某有资格充当清算人。《合伙企业法》第86条第2款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③张、赵、陈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张、赵、陈都是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后剩余的债务。本案中,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在支付清算费用及按清偿顺序清偿后(其现款10万元支付后),还剩5万元债务。对债务的分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2条的规定,结合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因为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张、赵、陈三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比例为张3/5、赵1/5、陈1/5,因而3人承担的份额分别为张3万元,赵1万元、陈1万元。张、赵、陈之间属连带责任关系。
   ④华发摩托车配件厂清算结束,张某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张、赵、陈签字、盖章后,在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