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在环境法调整对象上的争论,首先集中在环境资源法是否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相反的观点:环境法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环境法没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持有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完全可以由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来调整,这种观点在环境法的发展初期比较盛行,现在基本上已经衰落,绝大部分学者都认为环境法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因为环境法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虽然,环境法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上学者们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在,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这一点上又存在分歧,焦点主要集中于环境资源法是否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点上。关于这一点,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能也没有必要成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自然物至多只是一个中介,不能成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这种观点被一些传统的法理学者们所赞同,被学术界称为“人类中心论”,是一支较为强大的学术方向队伍。
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资源法应当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当代环境资源法得以兴旺发达的重要原因。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越来越认识到环境资源法学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意义。当今所有的环境资源法律或法规,都毫无例外地包含着、反映着、调整着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观点是一种较为新兴的理论一“生态中心论”,逐渐被一些学者所认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环境法的调整论,应当秉着客观、科学的态度进行审视、评判。这种观点认为,环境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应当说,认为环境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法是调整人与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环境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反映了包括环境法在内的法的共性,但人类中心论没有提出环境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生态中心论认为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了环境法的特性,具有合理性,但忽视了环境法实现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在很大程度需要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实现。因此,在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上,较为科学的观点是第三种观点。从总体上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其发展的决定因素和长期存在的根本目的,是环境法的主导方面、本质方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是为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需要,是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共处的途径和手段。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