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茶叶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乙公司所在地交货,但是双方对合同中茶叶交付的时间约定不明,仅规定甲公司应于2001年交付400公斤的茶叶。则:
A、
茶叶交付的期限由债权人乙公司确定
B、
茶叶交付的期限由债务人甲公司确定
C、
茶叶交付的期限应依茶叶的性质,应于春天的3月份交付
D、
由于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条款,该合同之债视为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期限问题。当事人双方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如能依习惯确定,则应依该习惯。茶叶交付的期限如未约定,可依据茶叶的性质,依习惯在春天,的3月交付春茶。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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