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在2005年与乙登记结婚,2010年又与丙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2015年甲与乙协议离婚。现甲与丙的婚姻______。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甲与丙结婚时,属于重婚,因此,当时甲与丙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为此,本题答案为选项B。可能很多考生对本题有疑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很多考生看到《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就认为本题答案应该选择A,但是,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对“法定的无效婚姻消失的情形”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一般认为未达法定婚龄和疾病婚姻属于相对无效,近亲婚姻和重婚属于绝对无效。也就是说,有些无效婚姻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因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除等情况,可以认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存在阻却事由,即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如未达法定婚龄者已达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这时对提出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近亲婚姻的血缘关系无法改变,重婚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所以,被认为属于绝对无效。现实当中确实有一些司法判例对构成重婚的,在重婚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涉嫌重婚的婚姻无效的,法院并没有支持,但也有很多司法判例宣告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宣告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但阻却事由是存在于所有四种婚姻无效情形还是仅适用于部分情形,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就重婚而言,能否因前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合法化呢?我们认为不能,因为重婚行为违反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更是严重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且我国刑法直接对重婚行为进行了规制,重婚行为从性质上不应当存在阻却事由,产生从违法到合法转化的问题。故此,无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存在一个婚姻关系,都应确认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本案中,即使甲与乙的合法婚姻已依法终止,甲与丙的重婚的婚姻关系仍为无效。最终答案为B。C错误,因为可撤销的婚姻只有受胁迫结婚,而题干给出的是重婚。D项也错误,成立和是否有效是两个概念,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当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