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佟某故意伤害杨某一案经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处佟某有期徒刑5年。在上诉、抗诉期限内,被告人佟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上诉状和抗诉书都由上诉人和抗诉机关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抗诉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佟某,听取了杨某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判决对佟某的量刑过轻,应当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由于本案的被告人提出了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考虑到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人不能加重刑罚,因而没有改判,而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县人民法院收到发回的案件后,立即组织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判并作出了判决,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抗诉。”
   问:在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正确答案】(1) 市人民检察院对县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由该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故本案中抗诉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
   (2) 抗诉书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抗诉书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3)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此案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4)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提出上诉而不应当对其加重刑罚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故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加重刑罚。
   (5) 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改判,而不能发回重新审判。只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才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本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直接改判。
   (6) 县人民法院组织原合议庭成员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进行重新审判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1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7) 县人民法院规定重新审判后所作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抗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