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陈某,男,56岁,农民陈某与村支部书记马某素来不和,矛盾日深,遂产生了将马某整死整残的念头。1998年7月12日,陈某听说邻村柳某能用“邪法”把人整死,就向柳某询问。柳某说:“我只要捏一个想整死的人的面人像,每天给他胸口扎上一根针,再焚香祈祷七七四十九天,那个人就会胸口剧疼而死。”柳某答应了陈某整死马某的要求,两人签了合同,其内容为柳某用“邪法”将马某整死,陈某先交300元,等事成后再交200元;如果只是整残,就付给300元。之后,陈某领着柳某暗中指认了马某,让柳某照马某的外貌捏面人。一周后,柳某因赌博被抓,公安从其身上搜出杀人合同,即将陈某和柳某一起拘留。对被告人陈某和柳某的行为分别分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这个案件考查刑法中的迷信犯。所谓迷信犯,是指行为人出于迷信、愚昧无知而采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实际危害的手段、方法,企图实现其主观犯意的行为。在各国刑法中,迷信犯通常是不可罚的,但对其理由则有不同的解释:有人认为是因为不存在犯罪故意,有人认为是客观上不存在危险性,也有人认为是缺乏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的定型性,从而没有发生未遂的可能性。其实,在迷信犯的场合,行为人主观上虽有犯罪意图,但客观上没有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任何危险性,缺乏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不能作为犯罪论处,迷信犯依然属于思想犯罪的范畴。
   迷信犯与工具不能犯都是未达犯罪既遂,且未达既遂的原因都是因为行为人所使用的工具、方法或手段与其预期的危害后果之间不存在现买的、真实的因果关系,因此极易发生混淆。但买际上二者在认识基础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迷信犯对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是建立在超自然、不真实的基础上的,而工具不能犯对上述关系的认识则是建立在现实、真实的基础上,只是由于实施行为时疏忽大意才未发生其预期的危害后果。在我国刑法中,迷信犯不属未遂犯,自然也不属作为未遂犯一个种类的不能犯;然而在日本,迷信犯却被包含在不能犯的范畴之内。
   迷信犯实施的行为在任何时间、场合,都不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即使行为人根据他的认识实施了该行为,也不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刑法不处罚迷信犯。陈某和柳某约定“杀人”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陈桌虽然有犯罪故意,也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买凶行为),但由于柳某所实施的行为是迷信行为,根本不可能给马某造成任何伤害,不能产生危害马某的结果,因此,两人都不构成犯罪。上述行为人陈某和柳某的行为是属于对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误认为这种手段可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迷信犯因为其主观上极端愚昧无知,行为在客观上也没有危害性,故对其应认定为无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