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为夫妻,婚后甲经商取得成功成为富商。以个人名义购得三套房屋,乙不知情。因甲与丙有染,为达到与乙离婚之目的,伪造发生巨额债务之证据并用其经营商铺抵债,此外,将其中一套房屋赠予丙,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另一套房屋擅自转让给丁,丁已支付了合理价格,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此事后被乙发现,在离婚前,乙的下列主张应予支持的有:______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且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另一方可行使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丙虽为受赠人,但不为善意取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丁为善意取得人,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取得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乙可主张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但不能主张丁返还房屋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