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 《刑法》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行为,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但此时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如为实施故意杀人而进行配置含毒食物的行为,制造匕首或者调查被害人的行踪的行为。本题,A项中甲打电话邀请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的行为属于犯罪意图的产生阶段,不属于犯罪预备行为,A项不当选。B项中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属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独表露。犯意表示不同于犯罪预备,犯意表示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犯意表示,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表现上,都不是在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B项不当选。C项中,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的行为,是为其实施盗窃行为创造条件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因此,C项当选。D项中,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是为其抢劫行为做准备,属于犯罪预备行为。因此,D项当选。所以本题中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是C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