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为了减轻香港的人口压力,早在香港特区成立多年前,中央人民政府就主动控制内地赴港人数,特别是对于赴港定居的人数严加控制。回归后,这个政策仍然不变,仍维持严格审批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是港人在大陆的子女人数众多,有许多没法取得合法证明的人就偷渡到港,至1997年7月初,已发现1400多人。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修订《入境条例》中规定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须在内地取得由香港特区政府发给的居留权证书,方可申请来港。对于已经偷渡到港的无证儿童,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有权立即遣返无证儿童。因此,在非法居留的一千数百名无证儿童中,有四户以特区政府剥夺他们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为由,状告香港政府。1998年1月29日,此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作出裁决。终审法院的判词有如下几点: (1)特区法院审理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如果认为真的不符合基本法,特区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并宣布其无效。我们认为,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基本法之处,特区法院确有管辖权和责任,宣布其为无效,我们毫不含糊地申明此点是正确的。 (2)特区法院审理它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这种管辖权来自主权国家,因为人大已依照中国宪法第3条为特区通过基本法。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区宪法。 问题:
问答题 请根据材料简要评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词。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判词中提出的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理基础,与“一国两制”相悖。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高度自治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它无权对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效力和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法律一致,并无高下之分,终审法院无权以《基本法》为根据审查和它平级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是一种主权者的行为。香港终审法院只是中国的一个地方法院,无权审查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决定和其他行为,否则同国家的宪法制度是根本抵触的。香港特区虽享有高度自治权,也仅是在香港特区范围内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的,决不意味着可以超越本地方区域的范围干预中央。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性质及其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特别行政区是在统一的中国之下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一级行政区域。其与中央的关系表现在:①特别行政区直接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的一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②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等,只是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除外。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作为此案的余波,针对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由于担心由此引起的移民浪潮破坏香港的安定和社会秩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于1999年5月建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6月24日对基本法进行了解释。现问特区政府在败诉后采用简易的方式,寻求国务院提案解释基本法的部分条款,而在事实上终止厂终审法院判决的判例法效力,这是否妨碍了香港的司法独立?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从立法的含义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固有的,而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是中央授予的。这种授权并不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再拥有这一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基本法的解释权。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特点之一是立法与行政机关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而司法独立。特区司法机关无须向立法机关负责及接受其监督。特别行政区在司法上有高度自治权,但是,基本法并不是香港立法会制定的,而是由更高一级的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相对于一级地方政权来说,中央立法机关对基本法的解释效力应当来说高于香港终审法院的解释。其他的香港地方法律香港终审法院都有审查权,唯独基本法虽然终审法院可以解释,但是最终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长官无权要求解释基本法。行政长官的建议可以看作是特首向中央政府汇报工作的一种方式,而且该报告只是“建议”解释基本法,并无提案权。是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的决定权在国务院。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