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不短于5个纳
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 )
应为: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