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江某于解放前在某县置有房屋三间,县人民政府1952年确权为江某所有。1978年底江某搬至其女处,将房屋三间暂让与其侄子江甲居住。1985年江甲将房屋翻修后,谎称江某已将房屋转让给他而要求县政府重新确权。县政府遂将此房屋确权给江甲所有,该县房产管理局还给江甲核发了房产证。1999年10月,江某去世,死前将其在该县的房屋留给其女儿江乙,江乙遂到该县要求江甲搬出,江甲拿出房产证告诉江乙该房已由县政府确权给他而拒绝搬出,江乙遂于:1999年12月1日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对江乙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是否正确,江乙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是错误的,江乙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根据《行诉解释》第4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江乙是江某房产的合法继承人,江乙一直不知道县政府于1985年已将房屋确权给江甲,直到1999年10月江乙要求江甲搬出房屋时,才知道县政府确权行为的内容。因此,江乙的起诉期限应从1999年10月起算,至1999年12月1日江乙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3个月的起诉期限,且本案涉及不动产,其最长保护期是从1985年起20年即至2005年,江乙起诉也未超过此最长保护期。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