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以下哪些修改是不允许的?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考点] 提出实审时允许的修改
[详解] 《专利法》第33条。选项A将下位概念修改为上位概念,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属于不允许的修改,应该选择。《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以说明书为依据:“……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选项B属于允许的修改,不选。《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3不允许的修改:“……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选项C的修改既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明确导出,也不能由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属于不允许的修改,应该选择。选项D将上位概念的技术特征改为具体技术特征,引入了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内容,而且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明确导出,属于不允许的修改,应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