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特征的是( )。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特征
公开发行证券, 必须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未经依法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公开发行:
(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
(3)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 不得采用广告、 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变相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 采用广告、 公告、 广播、 电话、 传真、 信函、 推介会、 说明会、 网络、 短信、 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2) 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 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
A 、 B 项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C 项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D 项属于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