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与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经出嫁,儿子与其妻丁育有一子戊,儿子2010年由于飞机失事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主要由已经再婚的儿媳丁赡养。甲于2018年3月去世,留下房屋三套。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     )。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时,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 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A 项正确,乙为甲的配偶,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B 项正确,丙为甲的子女,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C 项正确,丁为甲的丧偶儿媳,并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D 项错误,戊是甲的孙子,根据上述规定,不可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故正确答案为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