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坐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1999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支付医疗费86000元。经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其排污均无异常(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86000元,每个工厂43000元,两工厂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
【正确答案】环保局对两工厂进行罚款处罚无法律根据。因为依照我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工厂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此条是对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实行无过失责任制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采二要件说:环境损害的事实和因果关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但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的,也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
   五.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