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2年12月,某国有企业A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永达资产管理公司)批准决定进行企业改制,原企业领导班子提出了一个改制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是:
(1)将原企业资产中的优质部分进行剥离,原有债务仍由原企业A承担。在取得税务部门的支持下,核免原欠缴部分税款。银行债务争取部分核销.未能核销的部分仍由原企业A承担,原销售的产品的售后服务、应付款等也由A企业承担。
(2)重新注册一家新公司——欣欣有限责任公司:原A企业中的部分资产投人欣欣公司。投入资产折价200万元,股权仍归永达资产管理公司享有:
(3)引进新的合作伙伴,B、C、D三家公司分别出资200万、30万、40万元。其中,C、D原属于A公司的债权人,所以不再出资,而以债权方式出资,公司注册时按照现金出资方式验资,B公司采取组合出资方式,其中120万元为现金出资,其余80万元由A公司为欣欣公司的产品销售提供营销支持,视为商业秘密方式出资。
(4)企业原领导人某甲、某乙、某丙登记注册资金各50万。由于某甲、某乙、某丙三人资金困难,某甲以自己的住房使用权折抵30万元出资,但约定不办理产权手续,在欣欣公司设立后抵押给欣欣公司;某乙以自己的一辆汽车(“别克”汽车,原价32万元)出资,三人协商后并征得B、C、D同意后按照50万元确定;某丙提出自己既无房产、也无汽车,但是可以发挥自己的能力,个人为欣欣公司服务1年,折抵20万元,其余30万元在公司赢利分红中扣充,每年扣10万元,3年交清。
上述方案提交到永达资产管理公司后,公司决策层认为,此方案涉及不少法律问题,于是,委托律师对此方案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请你根据上述内容审查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实践中,企业借分立改制实施逃债最为常见。
对企业分立改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分立后企业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的规则应为:企业分立前的债务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来处理;未对债务承担做出约定的,为使债权人合法权益不至于落空,分立后的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债务承担约定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各个企业均要承担连带责任;对债务承担虽有约定且约定明确,但该约定未经债权人认可,该约定不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分立后的各个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在未约定的情况下,将原企业资产中的优质部分进行剥离,原有债务应由原企业A承担连带责任。原销售的产品的售后服务、应付款等也由A企业和分离的公司承担。
(2)原A企业中的部分资产投入欣欣公司,投入资产折价200万元欣欣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原A企业,而不是股权仍归永达资产管理公司享有。因为每个公司都和独立的法人,自贡的股权是由母公司控制的,带不能说股权属于上一级的母公司。母公司与能滥用母公司地位。
(3)B公司采取组合出资方式其中120万元为现金出资,其余80万元由A公司为欣欣公司的产品销售提供营销支持,视为商业秘密方式出资。我国公司法承认现金出资。但是,对于商业秘密出资,我国公司法是不予支持的。
C、D原属于A公司的债权人,所以不再出资,而以债权方式出资,公司注册时按照现金出资方式验资。对于债转股,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有严格限制,C、D原属于A公司的债权不得转为股权。债权不得作为出资的形式。
(4)某甲以自己的住房使用权折抵30万元出资,但约定不办理产权手续,在欣欣公司设立后抵押给欣欣公司。房屋应当过户,而不是抵押给欣欣公司。
某乙以自己的一辆汽车(“别克”汽车,原价32万元)出资,三人协商后并征得B、C、D同意后按照50万元确定。实物出资必须验资,验资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专门机构,而不是由他们商议决定。验资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劳务不得作为公司出资的方式。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出资应当一次性交纳。*(*编者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该项限制。本题答案是根据案例所列时间当时的法律规定作出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