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因个人事务欠乙10万元,后乙与合伙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欠该合伙企业20万元债务。合伙人甲的个人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下列关于乙的行为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的是______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以其对甲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C.主张就甲的合伙财产份额应当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D.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主张就甲的个人财产应当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A
B
C
D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对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处理,允许:收益清偿、债权人请求强制;禁止:禁止抵消、禁止代位,因此AB错误。
涉及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交叉情况:双重优先原则。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在本题中,甲的合伙财产份额优先清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作为甲的个人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就甲的个人财产(除合伙财产份额),优先清偿甲的个人债务,作为甲的个人债权人乙对这部分财产享有优先受偿。因此C错误,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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