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向朋友乙借钱,第一次借50万元,2019年4月1日到期,年利率为20%,有担保;第二次借款50万元,2019年6月1日到期,年利率6%,无担保。甲一直未还钱。2019年5月6日,甲向乙转账50万元,甲在转账时备注偿还的是第一笔借款。乙不同意,收到后表示归还的是第二笔借款,因此对甲偿还的是哪一笔借款,甲与乙发生争执。对此,若不考虑借款已经产生的利息,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民法典中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本题中甲的还款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存在清偿抵充顺序确定的问题。首先约定优先,无约定则债务人可以指定;无指定,则按照风险最大的首先得到清偿。因此选项A正确,甲、乙二人可以事后通过约定确定清偿哪一笔借款。选项B正确,即如果二人达不成协议,则根据债务人甲的指定确定偿还的是第一笔借款。选项C、D均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