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股东赵某认缴的出资额为1000万元,应于2017年1月1日前缴足,1月1日赵某实缴资本为200万元,剩余部分至2017年6月30日仍未缴纳,甲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7年1月1日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半年,年利率10%,发生借款利息50万元,则2017年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借款利息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______。
A、
50(万元)
B、
50-(1000-200)×10%×50%=10(万元)
C、
50-200×10%×50%=40(万元)
D、
0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赵某应于1月1日前缴纳800万元出资而未交,自1月1日起占用公司资金,则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800万元借款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00万借款半年的利息=(1000-200)×10%×50%=40(万元),准予扣除的利息50-40=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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