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甲公司从乙公司进货拖欠了100万美元货款,乙公司又因借贷而拖欠丙公司100万美元,现距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乙公司在经得甲、丙两家公司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为出票人,甲为付款人,丙为受款人,票据金额100万美元,出票日后4个月付款。丙得到汇票后向甲提示承兑,甲履行了承担手续。一个月后,丙从丁公司处进货,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丁不慎将汇票丢失,遂向甲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戊捡到了该汇票并伪造了丁的印章,以丁为背书人、自己为被背书人,持票到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100万美元的汽车。汽车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持票请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汽车公司遂行使追索权向所有前手发出了通知。丁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汽车公司的票据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请问:
(1)甲能否对汽车公司行驶据拒付权?
(2)如汽车公司遭拒付,其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3)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汽车公司交回汇票?
(4)丁公司有何补救措施?
【正确答案】作为法官,应判决汽车公司有权行使票据权利。本案中,虽然戊伪造背书,但并不影响汇票表面上背书的连续性,而且汽车公司是善意持票人,并为取得汇票支付了对价,所以,根据日内瓦统一法系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他有权行使票据权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