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国公民甲所有的一艘在B国登记的油轮“信天翁号”在C国专属经济区给外国船舶加油进入公海后,C国一海关船以涉嫌违反海关法为由,通过无线电要求“信天翁号”停航接受检查。当C国海关船追上并登上继续缓慢航行的“信天翁号”时,3名海关人员向机舱射击,造成“信天翁号”机械损坏和4名船员受伤。C国没收了“信天翁号”上所载石油,扣留了该船及其船长和船员。B国向C国抗议,要求立即释放其船舶、船长和船员,赔偿船舶及其船长和船员的损失以及利息和未来登记损失。B、C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B国的要求合理。(1) C国海关船追逐并逮捕“信天翁号”不符合紧追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行使紧追权的条件是累积的,只有满足每一项条件,紧迫才是合法的。在本案中,C国的追逐有几个条件不能满足:1) 缺乏紧迫理由。C国不能以“信天翁号”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违反海关法为由进行追逐,因为海关法不是依照国际法可适用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2) 紧追没有合法开始。紧追开始有两个条件:一是被追逐船舶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必须位于沿海国管辖海域;二是必须在视听所及范围内向被追逐船舶发出视觉或听觉停驶信号。本案中“信天翁号”被发现时不在C国管辖海域内,而在公海。而且,C国海关船没有发出视听停驶信号,无线电信号不是视听信号。3) C国海关船使用了过分武力。“信天翁号”航速低,C国海关船可以毫无困难地登船。登船后在没有受到任何抵抗的情况下,海关人员仍然开枪射击,造成“信天翁号”受损和船员受伤。
   (2) C国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行使紧迫权的规定,其逮捕、扣留船舶、船长和船员以及没收货物侵犯了B国的权利,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引起国家责任,因此B国有权要求C国释放其船舶、船长与船员和赔偿。该公约第111条第8款规定,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况下,在领海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对于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获赔偿。第304条也规定,本公约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款不妨碍现行规则的适用和国际法上其他有关赔偿责任的规则的发展。而根据国家责任法,受害国有权要求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履行其停止和赔偿的义务。
   (3) 本案中有关“信天翁号”的损失(包括修理费用、滞留费用、被没收石油的损失)、船长和船员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与治疗费用以及与这些损失相关的利息(如果是确保充分赔偿所必要的)应该得到赔偿。而未来登记损失的要求不应获得支持,因为该事件给B国造成的可能未来船舶登记损失不能确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