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0年3月,A厂和B厂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双方约定:A厂每月向B厂供应某型号机器配件500件,单价10元;每月30号结清当月货款;合同期限不定,自B厂自行研制配件成功并通知A厂之日起合同解除。合同订立后,双方均依约履行,合作愉快。2011年8月,B厂研制的配件成功并顺利投产,于是书面通知A厂解除合同。A厂以自己的货都是按照B厂要求的规格定制无法另售他人为由拒除合同,并继续向B厂发货,B厂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于是,A厂将B厂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B厂承担违约责任。
问:(1)A厂和B厂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如何?
(2)B厂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1)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B厂自行研制配件成功并通知A厂为解除条件。该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自B厂通知A厂之日起合同解除。
(2)B厂不承担违约责任。2011年8月,B厂自行研制配件成功,合同因所附条件成立而解除,且B厂已依约履行通知义务,因此不构成违约。A厂的存货因规格问题无法出售给他人,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应由A厂自行承担。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