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几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生产该新药的申请( )
1年内
2年内
3年内
5年内
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