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有一辆自行车,因其被调到公司驻外地的办事处工作,该自行车闲置,便暂时借给乙使用。后来乙因故辞职回老家,临走之前将该自行车卖给了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乙的行为属于______。
  • A.有效的民事行为
  • B.无效的民事行为
  •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D.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对象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其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的效力即被确定下来,为自始有效;反之,若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合同效力也被确定下来,为自始无效。所以,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