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3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1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2‰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错洪的是______。
  • A.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
  • B.本案为共同诉讼
  • C.二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1年7月,到2013年9月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责任的期限,故决定违法
  • D.法院不能作Ⅲ允许少缴或免缴社会抚养费的变更判决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1)选项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小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2)选项B:李某和周某均为行政处罚相对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3)选项C: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4)选项D:行政处罚显,大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