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甲、李乙均是菜农,二人是好朋友。一天,张甲约李乙到自家小酌。李乙到张家后,看到张甲喂着一条毛色很亮的狗,张甲即向李乙吹嘘此狗对他如何忠诚,说着便走过去解开拴狗绳,想让狗在李乙面前表演一番。不料,狗一下窜起,冲着李乙的腿就咬了下去,李乙大惊,从椅子上跌翻过去,头被碰破,当场昏迷。张甲急忙把李乙送到医院,当时是2003年6月5日。李乙被送进医院后,腿伤很快治好,但脑袋留下了头痛的后遗症。出院后,张甲主动为其支付了2000元的治疗费,并经常购买补养品看望李乙,碍于情面,李乙一直没提另外4000元医疗费的问题。2004年10月8日,张甲又送来1000元治疗费,但在2004年11月2日李乙向张甲提出让其支付住院期间的另外3000元医疗费时,张甲称自己一直在为李乙支付营养费,不愿承担3000元的医疗费。李乙遂于2004年11月20日起诉到人民法院,但张甲认为李乙的损害已超过诉讼时效。试问:
李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请说出理由。
【正确答案】李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李乙受伤的时间是2003年6月5日,《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一般情况下,李乙的诉讼时效期间应截止到2004年6月5日,但是本案的情况是,在2004年11月2日以前,也就是双方为医疗费发生争执之前,张甲一直在给李乙变相支付医疗费,而且在2004年10月8日又送给李乙治疗费1000元。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张甲的上述行为实际上是履行义务的行为,所以自2003年6月5日至2004年10月8日诉讼时效处于中断状态,以前所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10月8日开始重新计算。2004年11月2日,李乙请求张甲支付3000元医疗费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所指的权利人提出要求的情况,所以再次引起时效的中断。也就是说,从2004年11月2日张甲拒付3 000元医疗费时起,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问应截止到2005年11月2日。因李乙于2004年11月20日向法院起诉,故李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及时受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