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宏发商贸有限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宏发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进出口公司提供一级山茶叶2吨,并约定于2001年6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同时宏发公司向进出口公司交纳20万元作为定金。后因宏发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答题
如果宏发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茶农的茶叶被其他公司以高价买走,宏发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违约事实,又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依照《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违约行为,一是无免责事由,即违约行为须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则构成违约阻却,行为人不负违约责任。只要当事人有违约的事实,而且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那么违约责任就可以成立,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茶农的茶叶被其他公司高价买走,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是约定的免责事由,那么违约方就不能以此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问答题
如果宏发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当地山洪暴发,导致道路不通,能否以此为由向进出口公司主张免责?为什么?
【正确答案】可以。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答案解析】依照上一题的分析,违约责任的阻却必须要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所以说只有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才可能存在违约责任的免除。《合同法》第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山洪暴发应当是不可抗力,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以以此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依照《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问答题
如果宏发公司未能交货,进出口公司能否主张在不退还定金的同时,要求宏发公司再交32万元违约金?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进出口公司只能从违约金与定金中选择其一适用。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定金和违约金之间的关系,这曾经是律师资格考试的重点和难点,相信也会是以后司法考试关注的对象。依照《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合同法对定金和违约金责任的适用原则是选择适用,而且选择权在于非违约方。所以本题中,非违约方只能对定金和违约金责任选择要求适用,而不能在不退还定金的前提下,再要求违约金。
问答题
如果宏发公司推迟交货5天,宏发公司能否以违约金畸高为由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为什么?
【正确答案】可以。《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手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依照这样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在违约事实发生后;违约金的数额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调整,而且双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要求增加或者减少,当然必须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或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本案中,如果违约方能够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要求减少违约金,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如果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那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就可以减少违约金。
问答题
如果当地山茶叶由于暴雨而减产,如要完成供货任务,宏发公司必须付出上千万元的价款购买山茶,能否以此为理由请求不再履行?为什么?
【正确答案】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在履行债务费用过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不再履行合同债务。
【答案解析】 依照合同法理论和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最重要最主要的义务,即使在违约责任承担后,当事人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也应当继续履行。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依照这样的规定,在存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下,违约方可以不再履行合同,即免除了履行义务。本题中,履行费用过高是法定的理由之一,当事人可以以此请求免除履行责任。
问答题
如果进出口公司明知山茶减产,宏发公司无法正常履行,但仍与一外商签订供货合同,并造成100万元的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进出口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于因其自身未采用适当措施,而继续使损失扩大的行为,其责任应由自己负担。
【答案解析】 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违约方承担,但是本题的情形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也是诚信、公平原则的体现。《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依照本条的规定,违约发生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积极地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这是非违约方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项义务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即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题中,非违约方在知悉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不仅不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反而继续扩大损失,应当自己承担这项损失,而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