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有限合伙企业是新《合伙企业法》中新增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对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区别,说法不正确的是: ____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64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劳务出资,所以A项说法不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68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故B项说法不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72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以其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出质不同于普通合伙人,所以C项说法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79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