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自行车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280元/辆。2013年3月末留抵税额3000元,4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800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8%的现金折扣;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支付运输单位运杂费8000元,收到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7000元,装卸费1000元;
(3)销售本厂自用1年的小轿车一辆,取得含税收入120000元,发生销货运费1000元,取得运输发票;
(4)当期销售货物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0元,本月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000元;
(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40000元,增值税税额23800元;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支付价税合计金额90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本厂直接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支出收购金额60000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定应该认证的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要求计算:
(1)该自行车厂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
(2)该自行车厂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该自行车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轿车应纳的增值税;
(4)当期该厂应纳增值税的合计数。

【正确答案】(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7000×7%+23800+90000/(1+3%)×3%+3000=490+23800+2621.36+3000=29911.36(元)
(2)销项税额=(800×280+500×280)×17%+60000/(1+17%)×17%=70597.95(元)
销售800辆自行车给予8%的现金折扣,不应减少销售额。
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并入销售额中。
(3)该自行车厂销售使用过的小轿车应纳的增值税
=120000/(1+4%)×4%/2=2307.69(元)
(4)当期该厂应纳增值税的合计数
=70597.95-29911.36+2307.69=42994.28(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