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刘某某,男,26岁,某车辆厂工人。
犯罪嫌疑人:于某,男,21岁,某车辆厂司机。
刘某某,偷盗成性,2001年元月某日晚在北大学生宿舍伺机行窃,被保安人员发现后,带到派出所询问,刘某某拒不说明其姓名、住址、职业、籍贯等情况,派出所即对其先行拘留。夜间,刘某某乘看守人员不备,逃离派出所。
第二天晚上,刘某某约好友于某出去玩,在路上截住一辆“面的”,声称要去上地村,当车行至行人稀少处时,刘某某操起一把小锤,猛砸司机的手腕,并将司机推倒在车下,让于某开车,企图逃走。司机呼救,于某发现后面有人追来,弃车逃走,刘某某、于某均被群众抓获。经医院检查,“面的”司机的腿被打断。
公安机关以刘某某、于某共同抢劫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第三天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查阅了诉讼文书、医生鉴定材料,并直接找到“面的”司机搜集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意见后,对刘某某以抢劫罪提出公诉,对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面的”司机认为量刑较轻,在判决生效前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请求抗诉状。
问答题
在刘某某拒不说明其姓名、住址、职业、籍贯等情况下,派出所能否对刘某某先行拘留?
【正确答案】可以对刘某某先行拘留。《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以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辩护律师未通过检察机关,直接找被害人了解案情的作法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本案中辩护律师未通过检察机关,直接找被害人了解案情的作法是错误的。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请求抗诉状的作法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上升为当事人,但为了避免上诉权的滥用而增加二审法院的负担和冲击上诉不加刑的二审原则,对被害人未赋予其独立上诉的权利。被害人必须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审查后符合抗诉的条件并提出抗诉时,才能引起二审程序。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检察机关对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第2款和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我国的不起诉有三种: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称为酌量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称为疑案不起诉。条件分别是: (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七)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于某无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不起诉决定的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不起诉的效力是诉讼终止即终结案件,表明犯罪嫌疑人不应当或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犯罪嫌疑人是一种无罪的处理,应当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