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出售一批机器设备给乙公司,总价款为5000万元,总价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两年。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请据此回答以下问题:
多选题
如果甲公司逾期交付该批机器设备,乙公司因此遭受损失800万元,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甲公司应支付1000万元违约金
- B.违约金过高,可向法院申请调整为800万元
- C.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同时主张
- D.有关违约金的约定不合法,只能主张实际损失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关于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标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明文规定,超出实际损失30%的,可以认定为过高,但本案中只超出了25%,故违约金合理且不属于可以调整的过高违约金。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8条后半段的规定,违约金作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如果能覆盖实际损失的,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故选A,其他均为错误选项。
多选题
如果质量保证期间,该批机器设备发生质量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如果甲公司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质保金乙公司可以不予支付
- B.如果甲公司及时解决了质量问题,没有影响标的物的价值及使用效果的,质保金应予以支付
- C.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该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质保金需要支付
- D.质保金为金钱担保,故只要在质量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无论是否解决以及是否影响到标的物的价值及使用效果,质保金一概无需支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质保金作为一项违约责任,其属于对相对方的救济,如果对方明知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则属于自甘冒险,质保金应当支付。综上,本题正确选项是ABC。
多选题
如果甲乙双方约定,该批机器设备的总价款实行分期付款,在乙方支付全部款项之前,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如果乙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最后一期10%的货款并对甲公司造成损害的,甲公司有权要求取回标的物
- B.如果乙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最后一期10%的货款并对甲公司造成损害的,甲公司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
- C.如果乙公司在没有支付全部货款之前擅自将该批机器设备出质给第三人,甲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取回标的物
- D.如果乙公司在没有取得所有权之前擅自将该批机器设备为第三人设定质押,从而导致甲公司取回标的物的,乙公司可以在甲公司指定的期限内通过向第三人清偿债务消灭质押权的方式回赎该批机器设备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在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下,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了总价款的75%以上的,出卖人无权取回标的物。A选项错误。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第2款,如果标的物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出卖人无权要求取回标的物,C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选项是BD。
多选题
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约定有下列内容的,乙公司不得主张双方买卖属于试用买卖:______
- A.该机器设备经过试用或检验符合一定要求,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的
- B.该机器设备经第三方丙公司试用认可后,买受人应购买标的物的
- C.乙公司在一年内可以调换该机器设备的
- D.乙公司在一年内可以退还机器设备的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入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由此可知,ABCD均不属于试用买卖。
多选题
如果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因甲公司不予以配合,故一直无法进行检验。在收到货物三年后,乙公司终于有条件在甲公司不参与的情况下对该机器进行全面检测,但发现该机器存在质量问题,并通知甲公司,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该机器设备视为符合约定
- B.乙公司虽然未能在收到货物后的两年内将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通知甲公司,但由于其系甲公司不予配合造成,故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甲公司依旧要承担货物不符的违约责任
- C.乙公司未能在收到货物后的两年内将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通知甲公司,甲公司对此不承担货物与约定不符的违约责任
- D.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以检验期间经过为由翻悔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本题中乙公司已经超过了两年才将货物不符的情形告知甲公司,甲公司此时已无需承担所供货物与约定不符的违约责任,即该机器设备视为符合约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以上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