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商业银行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决策风险、管理风险、国家风险、竞争风险、流动性风险、体制性风险等。这些金融风险中,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中最突出、最集中、最严峻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因信用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其中主要是因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为防范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法》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作为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安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收入、信誉以外所有经营发展条件免遭损失的可靠性程序,它要求尽可能使商业银行贷款和投资安全无损地流回银行,避免各种风险,当然也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把贷款种类、期限和银行存款的种类、期限进行适度分配,同时商业银行还必须保持适当的流动性比例。效益性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资金供求关系、提供贷款的成本、对贷款的管理费用和收贷费用,以及借款人信誉等级等各方面的因素,做好贷款的定价工作;同时还应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及时、顺利地收回贷款。
第二,规定贷款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产负债管理能够增强商业银行抵御外界经济动荡干扰的能力,而且有助于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的日趋完善和科学化。《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1)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规定了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特别是发放信用贷款会危害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使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很可能背离公平原则,在审查、批准过程可能出现放松,也会增加信贷资金的风险,给银行安全进行资产经营埋下隐患。为此,《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第四,规定了贯彻安全性原则的相应措施。防范信用风险一个极为有效的措施就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贷款是我国最主要的贷款形式。而信用贷款是商业银行完全以贷款人品德、财务状况、预期未来收益以及以往偿债记录为凭而发放的贷款。为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和贷款业务的收益,在发放信用贷款前,商业银行必须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查,掌握借款人偿还能力和信用程度,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发放信用贷款和发放多少信用贷款。为防范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应尽量少发放信用贷款。为此,《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