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开车(其过世父亲赠送的限量版凯迪拉克)和朋友乙到锦姜国际饭店消费,饭店提供5元代客泊车并停车3小时的服务,甲将车钥匙交给门童后就跟朋友走进了饭店。甲和乙因为还要等待另外一个朋友来,就暂时没有点菜。锦姜国际饭店对所有前来消费的顾客统一赠送韩国泡菜一份和大酱汤一碗。甲和乙一边吃泡菜喝酱汤一边闲聊。这时甲和乙所等待的朋友打电话来说,已经在另外一家酒店订了位子,甲和乙就决定不在锦姜饭店消费了,走出饭店,甲发现门童在代其泊车时不小心挂错挡,将甲的车尾撞毁。请根据以上情节,回答以下问题。

多选题 锦姜饭店提供代客泊车服务是履行什么性质的合同义务?(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权利义务的界定
[解析] 合同义务群是为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依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基于一般交易观念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群。根据义务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合同义务分为;
(1)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又称为清偿义务或履行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担的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给付义务又分为主合同义务与从合同义务。前者是合同关系固有的、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承担的支付价金的义务,卖方承担的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后者是主合同义务之外,债权人可以单独请求履行,以满足其利益的义务,它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不能决定合同的类型。
(2)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并依社会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附随义务的出现是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结果。
附随义务包括前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前者是指在缔约过程发生的诚信义务,即当事人为缔约而开始接触、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的附随义务;后者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消灭前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
在本题中,甲开车和朋友乙到锦姜国际饭店消费,饭店提供5元代客泊车服务,这里形成两个合同关系:其一是甲可能与饭店缔结的餐饮合同,其二是甲已经和饭店缔结的代客泊车合同。在第二个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即饭店的主要义务是代客泊车并提供3小时的车位,另一方当事人甲的重要义务则是缴纳一定的费用。不管甲缴纳的费用是否合理,甚至不管甲是否缴纳费用,甲和饭店之间的代客泊车合同是与餐饮合同完全不同的合同,代客泊车行为属于第二个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依照上文的法理分析,应当是主合同义务。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都不应该当选。
多选题 甲和乙将锦姜饭店赠送的小菜吃完后就离开了,对此饭店可以要求甲和乙承担什么责任或履行什么义务?(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赠与合同蹄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
[解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即受赠人取得赠与物并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而上文中所提到的附随义务中的先合同义务则是当事人为缔约而开始接触、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的附随义务,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将导致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那么,甲和乙将锦姜饭店赠送的小菜消费完之后走掉的行为属于接受赠与呢,还是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呢?在本题中, “甲和乙因为还要等待另外一个朋友来,就暂时没有点菜”,而锦姜国际饭店作为商业营利机构,是对“所有前来消费的顾客”统一赠送韩国泡菜一份和大酱汤一碗,因此,其赠送行为的前提是顾客的消费行为,即针对对象是意图与其订立餐饮合同的消费群体,且相对人对此不用付出任何对价。而甲和乙将小菜消费完毕之后走掉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使饭店付出了缔约成本。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精神,甲和乙违背了餐饮合同的附随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选项C“饭店可以要求甲和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正确的,选项D“饭店不能因此要求甲和乙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将饭店行为看做是赠与行为是错误的。
选项A“饭店可以主张甲和乙承担餐饮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将饭店赠与小菜和大酱汤的行为看做是餐饮合同的主合同内容。但我们从题中可知,“甲和乙因为还要等待另外一个朋友来,就暂时没有点菜”,即甲、乙与饭店之间的餐饮合同还没有缔结,饭店的赠送行为只是发生在二者缔约合同的过程当中,不属于餐饮合同的主合同范畴。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不应该当选。
饭店基于甲、乙的缔约意图而主动赠送小菜一份和酱汤一碗,甲和乙将所赠物品消费的行为并没有侵犯饭店的财产权,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此,选项B“饭店可以要求甲和乙承担侵权责任”是错误的,不应选。
多选题 对于锦姜饭店门童代客泊车时将甲的车尾撞毁的行为,甲如果基于合同要求饭店给予赔偿,那么赔偿范围包括( )。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
[解析]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本题中,甲和饭店间基于饭店的违约行为,使甲的财产受损,则甲可以依照上文中法律的规定以违约或者侵权为由要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本题考查的是甲以违约为由请求赔偿损害时的赔偿范围。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关于违约赔偿范围的具体确定,《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两部分:其一是对固有利益的赔偿,包括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费用支出。其二是对间接利益的赔偿,对于间接利益的赔偿应该采取合理预见的规则,即违约方承担的间接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
在本题中,一方面,饭店应赔偿甲的车被撞后其固有利益的直接损害,即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包括修理费、维修评估费、施救费、停车费。因此,选项A、B、C、D都应该当选。另一方面,汽车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就算维修后可以恢复如初,但在之后汽车二次转让时,也会对其转让价值产生较大的影响,这种损失也应赔偿。因此,选项E“车辆后期转让价值贬损的损失”也应该当选。另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违约赔偿的范围一般不能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选项F“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该当选。
多选题 对于锦姜饭店门童代客泊车时将甲的车尾撞毁的行为,甲如果基于侵权要求饭店给予赔偿,那么赔偿范围包括( )。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解析] 如第93题所述,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甲可以基于违约或侵权对锦姜饭店提出赔偿要求。与违约损害赔偿不同的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财产损害赔偿旨在赔偿受害人的固有利益损失,不包括基于合理预见原则而产生的间接利益的赔偿。在本题中,汽车修理费、维修评估费、施救费都属于受害人固有利益的损失,甲可以要求锦姜饭店予以赔偿。因此,选项A“修理费”、选项B“维修评估费”、选项C“施救费”、选项D“停车费”、选项E“车辆后期转让价值贬损的损失”都应该当选。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在心理上产生的不良心态,诸如恐惧、不安、焦虑、绝望、悲伤等。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当事人基于侵权提起损害赔偿的,如果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本题中,锦姜饭店致损的车为甲已故父亲所赠,且车型为限量版凯迪拉克,甲可以据此向饭店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因此,选项F“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