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纳税人的问题:
(1)代垫运费0.5万元因为货票抬头为C企业,所以不应该计入A企业的销售额;
(2)180万元的折扣属于销售折扣,所以不能按照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而应该按全额计算;
(3)购进生产用的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原材料发生的运输装卸费B企业按6%计算增值税是错误的,运输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是11%,装卸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业务,应该按6%计算增值税,由于没有分开核算,适用应该从高计算增值税;
(4)购进的0.5万元货物中,0.4万元的货物发给职工,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0.1万元的货物赠送有关部门应该视同销售,其对应部分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5)A企业收到退货应该调减销项税额;
(6)0.3万元的运费支出因为尚未取得运输发票,所以不得抵扣。
正确的做法是:
应纳增值税=(300+180+0.1)×17%-50×0.08×17%-0.1×17%=80.92(万元)
B纳税人的问题:
B企业作为运输业应该缴纳增值税,其中0.8万元的混业经营应该从高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不能按6%计算征收。
正确的做法是:
应纳增值税=0.5×11%+0.8×11%+0.3×11%=0.055+0.088+0.033≈0.18(万元)
C纳税人的问题:
(1)351万元的销售收入是含增值税价格,C企业没有换算为不含税价格是错误的;
(2)从A企业购买300万元的货物,因为专用发票未认证,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0.5万元的运输费应该按11%计算抵扣;
(3)180万元的购进货物可以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全额计算进项税额给予抵扣,不能扣除现金折扣5%计算进项税额。
正确的做法是:
应纳增值税=0.5×17%+351÷(1+17%)×17%-[0.5×11%-50×0.08×17%+180×17%]=0.085+51-(0.055-0.68+30.6)=21.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