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和妻子李某2017年收入如下:(1)张某2017年3月领取个体户营业执照,经营汽车零件加工,当年取得生产经营收入100万元,生产经营成本为48万元,含子女的生活费支出8万元、从业人员工资8万元、张某本人的工资12万元、企业发生的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难以区分的费用共计4万元、企业为员工负担的当年工薪的部分个人所得税款2万元、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向地震灾区直接捐款2万元、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教育事业捐赠2万元,还包括张某6月份用企业的资金为妻子买了市场价值10万元的轿车,作为生日礼物。(2)2017年3月张某取得个人文物拍卖收入30万元,不能提供税费凭证,但能提供原值20万元的凭证,该文物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3)张某5月末参与中国联通分公司提供的购话费赠手机的活动,张某预存了3000元话费,免费得到市场价值1800元的手机。(4)张某的妻子出资100万元拥有某家公司40%的股权,李某将自己10%的股权0元转让给张某,另外30%的股份以50万元转让给宋某。该公司股权变更前所对应的净资产总额为300万元。(不考虑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5)2017年2月,张某通过股票交易账户在二级市场购进甲上市公司股票100000股,成交价格为每股12元。2017年4月因甲上市公司进行2016年度利润分配取得35000元分红所得。同年7月张某以每股12.8元的价格将股票全部转让。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1)请计算张某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请计算张某文物拍卖和受赠手机应纳个人所得税。(3)请计算李某股权转让业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4)请计算张某股票分红和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不考虑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100-48+8+12+4×60%+2+2+2+10-0.35×10=86.9(万元)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86.9×30%=26.07(万元)应纳税所得额=86.9-2=84.9(万元)。全年应纳税额84.9×35%-1.475=28.24(万元)。 

(2)业务(2):拍卖文物应纳个人所得税=(30-20)×20%=2(万元)业务(3):张某免费得到市场价值1800元的手机,不纳个人所得税。 

(3)李某将自己10%的股权0元转让给张某,属于法定亲属关系,可以认定为股权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而第二笔股权转让,两人不存在国家规定的亲属关系及赡养、抚养关系,则该次低价转让行为就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300×30%=90(万元)。股权计税成本为100÷40%×30%=75(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90-75)×20%=3(万元)。 

(4)取得分红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00×20%×50%=3500(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