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的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⑥行政调节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