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晨辉公司与鸣沙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晨辉公司向鸣沙公司交付20吨苹果,鸣沙公司向晨辉公司支付30万元货款。晨辉公司先交付了10吨苹果,在要求鸣沙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时,才发现鸣沙公司已被工商部门查处。原来鸣沙公司根本就不存在,是自然人王鸣沙伪造了相关的文件、印章,以鸣沙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交易活动。此时,晨辉公司已交付的苹果仍存放在王鸣沙所租赁的仓库中。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合同无效
   B.合同不成立
   C.晨辉公司可以要求王鸣沙承担责任
   D.王鸣沙应向晨辉公司返还10吨苹果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由于鸣沙公司根本就不存在,而王鸣沙又并非合同当事人,所以合同由于欠缺当事人而不具备成立要件。由于合同根本就不成立,就更谈不上合同有效与否了。在这种情况下,王鸣沙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承担责任,向晨辉公司返还10吨苹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