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题中,张三和李四间订立一个附条件的合同。张三恶意地阻止条件成就,则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即该租赁合同在12月28日生效,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既然合同有效,张三当然有义务履行合同,故C项正确,当选。最后,如张三的女儿原本定在2010年1月8日出嫁,则该合同成立但未生效而非无效,故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