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三与李四在2009年1月订立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本年度内张三的女儿出嫁,则张三就将房屋出租给李四。后张三反悔,在2009年11月其女儿定好于12月28日举行婚礼的情况下,说服女儿将婚礼定在2010年的1月8日。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在12月28日之前,该租赁合同成立且已生效
  • B.在12月28日之前,该租赁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 C.在12月28日之后,张三有义务履行合同
  • D.如张三的女儿原本定在2010年1月8日出嫁,则该租赁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题中,张三和李四间订立一个附条件的合同。张三恶意地阻止条件成就,则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即该租赁合同在12月28日生效,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既然合同有效,张三当然有义务履行合同,故C项正确,当选。最后,如张三的女儿原本定在2010年1月8日出嫁,则该合同成立但未生效而非无效,故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