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于2009年8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万元,甲、乙平分各得1.5万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2003年5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而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关于甲诈骗金额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 A.3.4万元
  • B.3万元
  • C.1.9万元
  • D.1.5万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甲、乙合谋诈骗构成共犯,所以他们每个人的犯罪金额都以全部犯罪金额计算。2003年5月的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000元,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为5年,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2009年8月已过追诉时效。故其诈骗罪金额仍然是30000元,故B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