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正当法律程序对法治建设具有的意义。(吉林大学2010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正当程序既具有工具性价值,更具有内在的独立价值。工具性价值往往指其在实现好结果如在形成一项表达民意的立法、合理的行政决定或公正的司法判决方面的有用和有效,这种工具性价值还可细分为功利性的和道义性的:前者如实现效率、增进福利等,后者如发现真实、解决争端、恢复秩序、制约权力、保障权利、实现公正、提升法律权威等。内在的独立价值根本上指的是由马修所阐发的“尊严价值”。 在统合的意义上,可将正当程序的主要价值概括如下: (1)促进实体目标的实现 这包含三层意思:①这些实体目标,应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如立法对民意的体现、对社会生活需求的满足、对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意见和主张的考虑、对秩序的维护、对效率的促进;司法判决对真实的发现、对纠纷的解决、对违法的惩治、对秩序的恢复、对权利的补救、对正义的实现等。②以参与、中立、对等、理性、自治和及时终结性为要素的正当程序对这些目标实现的促进是最大程度的。③正当程序是通过其过程本身的正当来实现这些实体目标的,通过过程本身的正当实现结果的正当,是法治重要的品德。 (2)增进效益和福利 一个能够保证充分参与、对等、中立、理性交涉、自治和及时终结性的正当程序,可在限制恣意的同时提供理性选择的自由和纠错的可能,故而可在最少“直接耗费”的条件下将“错误耗费”降到最低,使得冲突的解决不仅是有效的,而且是有效率和效益的。同时,在经由正当程序产生的决定可以获得较高认同和接受的意义上,正当程序所促进的效益不止是经济的,也是社会的。 (3)限制权力恣意以保障权利 正当程序内在地具有通过分权限制权力恣意的特性:对立面的设置、角色的分派、程序的分化和中立以及由它们所带来的功能自治,是一种决定权分散的权力牵制结构;程序的公开、理性、当事人在信息对等基础上对程序的充分参与及其对结果的实质性影响,构成对决定者或程序指挥者进行制约的力量。程序对权力恣意的限制并不以对自由选择的排斥为代价,相反,正当程序既限制恣意又不排斥理性自由选择,在保障参与性程序权利实现的同时也使实体权利实现获得最大可能,因应了现代法治控制权力、保障权利的需求,也是程序控权在当代已成实体控权模式之外一种重要模式的缘由。 (4)保证决定的正当化 正当程序具有说服和证明的力量,其不仅有助于实现实体结果,而且可以使经由程序做出的决定或选择正当化,具有权威性、有效性和可接受性,获得普遍的确信和承认。在正当程序得以实施的前提下,程序确实能够发挥赋予决定结果以正当性的作用。这包括:一方面使蒙受不利结果的当事人不得不接受该结果的作用,这不是来自决定内容的“正确”或“没有错误”等实体性理由,而是从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中产生出来的;另一方面过程本身的直观公正对社会整体也产生正当化效果,即所谓“看得见的正义”之意。不仅如此,一个充分参与、理性交涉、公开论辩的程序,一个各方主张或异议都得到充分表达、相互竞争的多种价值或利益都得到综合考虑和平衡的程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吸收不满、缩小事后怀疑和抗议的余地、减少决定者事后被诉追的风险,进而获得由程序正当化带来的决定或选择的正当化。这种由过程的正当证明结果的正当是法治的合理性所在。 (5)对尊严的尊重 这是正当程序内在的独立价值,是其离开结果甚至离开对结果的正当性证成的独立价值。人的尊严一般可理解为独立、自主、平等和对私域的尊重,尽管程序在促成实体目标及其正当化方面也体现了对人的这种尊严的尊重,但作为独立价值,这里所强调的是离开关于结果的判断,正当程序自身所内蕴的对于人的尊严的尊重:对立面的设置、角色的分化和独立、理性论辩的程序安排以及基于论辩交涉的决定权分散,是对人独立自主地位的承认和确证;利益受决定影响的程序参加者平等地参与决定制作过程,实质性地影响决定,是人作为自主、负责的理性和道德主体被尊严对待的制度性表达;中立的决定者、平等的发言机会、对等的信息武装,是对程序参加者拥有平等人格和尊严的承认和尊重;程序的公开和信息的充分,是不将人视作可随意处置的客体,而将之视为可自主地根据信息进行理性判断和预期的自治主体的制度装置;同样,因为对个人私生活选择、私德空间、私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的尊重,才有了公开原则的例外,以及对公权行使者职业操守的特殊要求。正当程序对尊严的尊重是正当程序内在道德性的根据。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