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出去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乙提出回避申请,应当经过甲同意
   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回避的提出和决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9条和第31条的规定,本案中书记员丙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被告人甲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地提出回避申请,而不必经过甲的同意。故本题A项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理论,诉讼参与人每提出一项主张,都负有证明的义务,故本题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第31条规定:“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因本案中书记员丙是法院工作人员,故应适用审判人员的规定,其回避应由法院院长决定,故本题C项不正确,D项正确。